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有关事情证明的公告》的公告,明确规定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公告》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安徽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的,持证人不再需要提供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补发的其他工作需要,继续实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6年7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