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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和保护

点击数:390 发布时间:2025-09-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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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之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学生权利和保护

第三节 学生权利和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为种种原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遭到损害。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与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内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与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依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用教学设施、设施、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坛、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同意教育和获得常识的。

2.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用教育教学设施、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指标的教育教学设施、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2、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从法律上看,教师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学生父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父母不可以对学生进行监护,事实上等于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多数委托给赣师,所以教师在事实上应参照父母的部分监护责任确定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

1.面临危险时,教师应敢于挺身而出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合,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就需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需要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对学校进行流氓滋扰,使广大师生的身心遭到紧急伤害,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面对犯罪分子在学校里行凶的行为,学校教师应采取哪种态度,这是一个不可防止的问题。多数教师可以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这种态度是正确的。然而,大家也非常遗憾地看到,有些教师在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学生蒙受了更惨重的损失,在广大教师和广大群众中导致了非常坏影响。对如此的教师大家应当给予谴责,其他学校、教师应引以为戒,降低这种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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