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行和积极推进人才强市策略,依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需要以科学进步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大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引导和规范,大力打造尊重劳动、尊重常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好环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用人才的主体用途,大力吸引和用好人才,努力打造引才、育才、用才的好环境。
第二章 积极引进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下列各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年轻人讲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职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年轻人讲师;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其他正高职称职员、博士研究生;
副高职称职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
我市医药、化工、机电、船舶等支柱产业急切需要的人才。
第五条 经确认的人才享受下列打折政策:
经费补贴
引进对象安家补贴生活补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5万元/年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年轻人讲师40万元3万元/年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职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年轻人讲师25万元2.5万元/年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20万元2万元/年
其他正高职称职员、博士研究生10万元1.5万元/年
企业引进的贡献突出的从事技术开发、营运管理的副高职称职员、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1万元/年
人才引进后安家补贴一次性发放;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活补贴终身发放,别的人员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发放。
引进的国外留学职员在享受同等对象经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个人增加安家补贴2万元。
引进的不是上述对象的别的人才,经确认后可视不同状况比照有关职员享受相应经费补贴。
经费补贴标准就高实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