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拥有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教育事业优先进步。
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很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备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其次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职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越来越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职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可以任意行使也不可以随便舍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缘由;1法制健全;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升;4教师夷的执教的势必需要;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拟定,即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首要条件。
1980年国内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国学位条例》颁布推行。
处置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使用方法律方法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有关推荐:
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四章
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五章
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
考试试题推荐:
2011年陕西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试题
2011年陕西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本文来自中公教师网 未经允许 禁止转载